1、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,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。
2、排烟管道的基本要求:
①、应为不燃材料且内璧光滑;
②、当排烟管道的内壁为合属时,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/s;
③、当排烟管道的内壁为非金属时,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/s。
④、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3、应保证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在烟气温度280℃条件下,能保持其结构完整性不少于30min。
4、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在独立的管道井内,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50h。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.00h的隔墙,以及乙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。
5、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的设置要求:
①、有吊顶时,应设置在吊顶内,设置在走道部位的排烟管道,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,其他部位的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50h;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,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,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。
②、无吊顶时,直接设置在室内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。
【特例1】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。
【特例2】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.50h。
6、下列机械排烟系统排烟管道部位,应设置排烟防火阀:
①、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;
②、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;
③、排烟风机入口处的主管道上;④、穿越防火分区处的排烟管逆上。